危险驾驶罪并不能与刑满释放在同等意义上进行对比解读。具体来说,刑满释放主要是用来描述犯罪者在经过法院判定的刑罚期限内均已服完刑期,并且获得国家相应机构的判定之后,从监禁状态中得到彻底解脱和自由的情形。然而,危险驾驶罪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则定义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出现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以及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规行为,一旦被确认为犯罪事实,将会面临法律所规定的相应刑事惩罚,例如拘役或者罚金等惩戒措施。但是,这些处罚措施并不等同于刑满释放制度中所涉及到的服刑完毕后被释放的条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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