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步里程为2公里,起步费7元;起步里程后5公里内每公里租费2.4元;超过5公里以上部分加收50%回空补贴费,即每公里租费3.6元。
2.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4分钟按1公里(2.4元)租费计收。
3.夜间行车服务费:客运出租汽车在22:00—5:00期间载客营运服务的,起步价上调至8元,其它不变。
4.客运出租汽车载客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及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场(泊位)费用,由乘客按实支付。
5.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对征得乘客同意沿途带客(拼载)的业务,一律按5元/批次收费(不论上车前后、不论距离远近)。
乘客的正当权益
如果发现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有损乘客的正当权益,乘客可当场提出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乘客的合理要求被拒绝,可当场或在事后向车辆所在单位或市运政部门投诉。
1.出租汽车不正确使用计价器;
2.超标准收费;
3.不按规定出具车费票据;
4.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包括: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扬招停车后又不载客的;开启空车标志灯,停车待租状态下不载客的;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5.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如车站、学校、医院等)拼载的,沿途带客未经第一租乘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6.故意绕道变相多收费的;
7.服务态度恶劣,对乘客有辱骂行为的;
8.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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