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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转让的出卖人将尚未竣工的房屋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因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尚不存在,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取得合同相对开发商的同意,未经开发商同意的,该转让对开发商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向开发商主张履行商品预售合同的,不予支持。
2、预售商品房竣工后,再转让的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及取得产权证前,转让预售房屋给第三人的,属于上述将来取得之物的转让,再转让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合同有效。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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