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高度相似性?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相似性或高度相似性,需要从以下两个步骤入手:
首先,原告提出的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诉讼内容为抽象思想的,不属于作品范畴,不需要比较是否构成相似或相似;其次,相似性或高度相似性是否构成作品的原始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只是一般事实或信息,则在著作权法中不能被视为高度相似。
如何界定具有知识产权的高度相似产品
高度相似产品的认定有一个标准,但没有具体的范围,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是相似产品。
1。商标外观。即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观察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看它们是否会引起误解或混淆。
2。商标的发音。从人们的听力中,我们可以判断这两个商标是否因为发音相似而混淆。
3。商标的含义。本文分析了这两个商标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含义,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第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知识产权作品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以及什么是作品没有明确规定。文章认为,一部作品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应当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应当具有原创性;第三,应当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争议并不多,大多集中在对作品原创性的认定和是否可以有形形式复制上。比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原创的、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对原创性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可以对原创性的标准进行界定从目的上确定了著作权法的设立。著作权法的制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鼓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作者、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这一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的整体规定中获得,如作品的权属义务和电影作品的权属。著作权法规定的有形复制目的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思想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达才能被公众感知;其次,有形的形式便于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否则,保护智力成果就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应当解释为作品的固定性,即不要求作品已经固定在某种媒介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口头作品和舞蹈作品就会成为虚幻。因此,将有形的复制形式理解为固定的,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作品,包括下列形式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头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作品,舞蹈、杂技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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