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
确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是: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合理费用来确定。
4.定额赔偿。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行为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3.利益相关性,这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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