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办理的地点
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二路02号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1-2号窗口
二、吉安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办理条件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2、有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3、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4、有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吉安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9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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