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办理的流程
1、申请
2、受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江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6、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7、送达,现场领取。
二、吉安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办理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5、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6、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
8、批复文件
三、吉安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9号)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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