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对贸易信贷外汇收付限额实行余额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4:40:27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昨日发出通知,将对贸易信贷应收(付)外汇金额统一实施余额管理,企业贸易信用的应收、应付外汇金额,根据企业前12个月的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情况、企业的预收、预付、递延收汇或递延付汇登记情况以及贸易信用的控制比例确定。在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预付款、延期付款和预付款不足30000美元(含30000美元)的,不计入控制比例限额。递延托收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额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自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出台以来,由于国际收支状况的快速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多次发出调整政策的通知,这给银行和企业的运营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交易成本。建议在制定此类政策时增加政策灵活性

贸易信贷控制比率由基本比率和调整比率组成。根据通知,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基本比例设定为30%,预付款的基本比例设定为10%。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所辖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需要、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方式等因素在系统内分别设定,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为主要依据

去年7月,为遏制“热钱”流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实施出口预付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网上登记管理办法》。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次调整管理措施,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缓解进出口企业的困难,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一般企业出口贷款提前收汇比例和进口贷款延迟付汇比例分别从10%调整为25%;今年4月,对企业延期支付的应付外汇金额实行余额管理,不再实行年度累计金额管理,企业在取得报关单之前,只要持有货物权利证书,就可以办理预付款登记手续。通知规定,贸易信贷应(付)汇限额的统一余额管理,将为企业资金周转带来更大便利,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企业和贸易情况,出台了一些贸易信贷政策调整措施。如为支持天津保税区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天津市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分局下发了调整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的外汇管理政策,简化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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