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若被告方未偿还应支付给原告方的借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方有权请求被告方尽快履行还款承诺,提供适当的弥补方式或给予足够的补偿以弥补损失。
若查实被告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所述之原则,各合伙人应对所涉合伙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当原告方因清偿债务而支付的款项超出了自身应承担之份额时,可依据上述法条之规定,向其他合伙人寻求赔偿。
故如遇到债务拖欠问题,原告方可依法追究合伙人的责任,并据此请求每一位合伙人对该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若某一合伙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承诺,原告则可通过遵循上述法律条款,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进一步主张其约束性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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