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会导致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其特征是:
1、反诉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反诉只要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一般来讲,以下几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借款、租赁、服务四类合同纠纷;
2、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纠纷;
7、仅对给付数额、时间有争议的劳务报酬案件;
8、其他类型的给付。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