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确认行为中的股东资格
时间:2023-05-02 20:22:35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资格否定确认诉讼的基本情形是:A、B、C、D四个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成立时,A、B、C、D公司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第三人垫资。a公司成立后,提取垫资,但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形式。a公司设立过程中,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股东在工商登记文件上的签名由代理公司人员签字。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甲、乙、丙、丁四方均未享受分红。后来,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债权人起诉a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在执行期间,法院增加了a、B、C和D作为被执行人。因先定的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故起诉至法院确认其不具备a公司股东资格,庭审中,增加了甲方、乙方、丙方及a公司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三方C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认为C、a、B、C、D均为a公司股东,丁某现欲通过诉讼确认其不是a公司股东,以达到逃避债务、加重a、B、C责任的恶意目的,请求帮助确认丁某的股东身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在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均列入工商登记档案,丁某的签名不在其本人名下自己动手,所以可以解释,丁没有成立公司的打算。a公司成立后,丁某既没有出席股东大会,也没有参与股东分红,可见丁某从未享受过股东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确认丁某并非a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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