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即公司债券的种类中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如下要求:
(1)只有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才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无股票一说,自然谈不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上市交易,这一点与债券的流通性经常不符。另外,限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利于对证券市场的管理。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一经换发,即为股票,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自然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具备发行股票的实质要求。
(3)发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一般来讲,公司债券有固定的收益,转换成股票能否获得更高的收益,在分红派息方案公布前不可能确定,而且股票风险更大,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以债权人选择为前提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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