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等几个类型。
2、限期拆除类。
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与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罚款措施相比,目前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不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有限期拆除一种处罚措施,没有其他的选择。
3、罚款类。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即“可以处以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处以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主要有2项罪名。
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以牟利目的,且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结果,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量作了量化明确。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通过修正案方式,原“非法占用耕地罪”已变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就是占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耕地,也包括林地等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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