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求偿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3-02-25 06:40:26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双车事故才能使用

车险代位求偿原则针对的唯一一种情况就是双车事故,也只有发生双车事故的时候车主才能够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在单车事故的时候这项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就不太适用。

(二)对方负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

车险代位求偿主要指的就是让自己的车险公司代为追讨自己的赔偿。那这个时候就要求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而是在对方。只有当对方负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车险代位求偿原则才能够起作用。在其他的情况下这项权利不能使用。

(三)对方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

当发生交通事故而对方负全责的时候,我们还是非常容易遇到对方虽然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迟迟不肯支付有关的赔偿。那这种情况是符合车险代位求偿原则的。这个时候车主就可以申请自己投保车险公司来进行车险代位求偿。

(四)车险代位求偿并不是单一的原则

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并不是说车主想要使用就能够使用的,在使用之前需要先和自己所在的车险公司进行沟通,只有获得车险公司的许可之后才能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否则是无法执行的。

(五)别轻易放弃车险代位求偿

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中车主千万别随意的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因为当车主使用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就等于放弃了主动理赔的权利。

一、车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车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三)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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