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股东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持有相关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员通过初审,发行《受理通知书》或《申请资料收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资料,发行通知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允许登记的决定,并发出《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应当当当场作出《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通知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5个工作日后,如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通过《登记决定通知书》在发行窗口发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申请人提交必要的资料,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的手续,公司股东资格发生变化。新股东将取代原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变更是需要公告的,股东作为公司中股权的持有人,股东变更一方面不仅关乎到公司股权的持有人,另一方面也关乎到公司的运营,所以,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项目中比较重要的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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