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饮酒后几个记分周期不得减分
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被交警部门查处后,驾驶员则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都不能减分。其中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或违法利用驾驶证分数来牟取利益等行为,都是在一定记分周期内不能减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处罚的,在最近4个记分周期内,不得通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达到满分前,可通过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申请在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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