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营业性运输工具承载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件时,交强险是有义务作出赔偿的。
然而,关于商业险,因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此事项是否构成法定免责理由存在差异,故具体情况需取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若该事项被明确列为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未被列入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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