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房屋出租给租赁人,并承担有关的修缮义务。因此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违约责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出租方未按照约定将租赁物及其附属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给承租人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二、出租方交付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或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的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
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后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需要履行租赁合同。
但公司要在注销前处理示到期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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