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股东会的职责
《公司法》第36-43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8-107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
(十一)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级别比股东会低一级,董事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召集各位股东开会的,大家可以这样来理解董事和股东之间的区别,通过股东会可以决定解聘哪一位董事,让谁来担任董事,但是在董事会当中的这些董事成员,肯定是没有资格去解聘股东的。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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