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可以单人撤案吗
1、共同犯罪案件,经侦查后,如果其中一些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作出撤案决定。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认定共同犯罪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张三和李四合谋实施抢劫,双方是有明确协同抢劫的意图,也清楚共同抢劫的后果的,否则,尽管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李四也进行抢劫,但不能认定是共同犯罪,而应单独分别认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如A与B合谋盗窃的,必须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如准备工具、踩点、放风等,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若B仅仅是有共同盗窃的想法,但没有参与任何盗窃行为,也不存在教唆、帮助、组织行为的,一般不认为A与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应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两人才能构成共同,但两人必须都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与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正常成年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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