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小孩通常不构成盗窃罪,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不同目的构成以下罪名:1、以出卖为目的偷小孩,一般构成拐卖儿童罪。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款,如果是怀着出卖该小孩的目的去偷盗婴幼儿的,则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此时偷盗小孩只是拐卖儿童的行为之一,同样是侵犯了孩子的人身自由,导致孩子离开父母,而偷盗婴幼儿更是比拐卖有独立意识的孩童更加行为恶劣,因此行为人受到的刑法处罚也会更重。
2、以抚养为目的偷小孩,一般构成拐骗儿童罪。其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仅仅以抚养为目的,从而偷盗婴幼儿的,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此时偷盗小孩也只是拐骗儿童罪的方式而已,想要把该小孩偷回家自己抚养或者让亲人帮忙抚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开始是为了抚养而偷走小孩,但是抚养一会后又将小孩出卖了,行为人也会其后续的出卖行为而从拐骗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儿童罪来定罪处罚。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一般构成绑架罪。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走婴幼儿后又将其重伤或者致死的,行为人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刑法处罚。
盗窃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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