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被告没有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可以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也需要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的新理念。
一、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3,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4,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三、一审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是否还可以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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