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口安置的拆迁补偿是否合法?
时间:2023-07-13 18:50:36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而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除了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能享受安置补偿,这时候就会出现按人口补偿的情况。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主要分为房屋价值补偿与安置费用。

房屋价值补偿依然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但农村存在很多房屋并没有产权证明,无法确认谁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这时候,应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资格共同获得房屋价值补偿。

至于安置费用,要看征收公告上明确的被安置人员是如何确定的,一般来说,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可以享受安置补偿的,但是,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人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了,那么针对这部分人,即使共同居住,也不再享受安置补偿了。

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是按照人口计算安置补偿的。

什么是公房的“应安置人口”和“同住人”?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以下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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