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珠劳社[2008]11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的精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将《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劳动力是指已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领取《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平沙、红旗农场农业职工子女,转产转业渔民)。
二、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条件,所涉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凡该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外,下同)资金按5:5比例分别由市、区共同承担。
四、申领各项转移就业补贴按农村劳动力来源,由申领补贴对象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珠海市农村劳动力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和《珠海市农村劳动力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直接从市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中申领。
六、申领各项转移就业补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由各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
七、各区申请市级承担的各项转移就业补贴资金,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申请报告、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报告上加具意见,连同有关材料转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本市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政策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
一、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当年新招用农村贫困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下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四)申领时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后方可申领。当年6月底前招用的,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在当年7—12月招用的,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当年新招用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1.招用农村贫困户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劳动力,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费率)及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招用其他农村劳动力,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费率)及生育保险费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四)申领时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后方可申领。当年6月底前招用的,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在当年7—12月招用的,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指导、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补贴标准:1.职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30元;2.创业培训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3.劳动预备制培训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4.取得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每人补贴200元;5.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6.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580元;7.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860元;8.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920元;9.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200元;10.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500元。
参加上述2至10项之一技能鉴定考核未取得相关证书或参加创业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按相应补贴标准分别给予50%的补贴。由于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及鉴定考核的,不给予补贴。
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属于高耗材培训工种,培训后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另补贴高耗材费200元。高耗材培训工种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领时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出申请;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从核发相关证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四、组织订单补贴
(一)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被采用,农村劳动力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并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补贴标准: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人补贴100元。
(四)申领时间: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补贴条件: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补贴标准:1.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100元;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70元;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240元;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380元;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6.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700元。
(四)申领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出申请。
六、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职业介绍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补贴标准:成功介绍农村贫困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4050”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每人补贴200元;成功介绍其他农村劳动力就业,每人补贴150元。
(四)申领时间: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七、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条件: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四)申领时间:农村劳动力在创业项目正常经营满一年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八、回收《求职登记卡》补贴
(一)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回收并网上注销《求职登记卡》。
(三)补贴标准:回收并网上注销1个《求职登记卡》补贴5元。
(四)申领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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