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章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菊的医药费9907.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交通费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陪护费193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鉴定费4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磊与被害人小菊系夫妻。2015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章磊在本市北京路一家属院房内,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小菊发生争执。被告人章磊用手将被害人小菊压在床上,用右拳多次击打被害人肋骨及肩部等,致使被害人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小菊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菊实际损失为:医疗费9907.1元,交通费500元,陪护费1938.3元,鉴定费480元。合计:1282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磊因家庭琐事,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小菊殴打致伤,造成小菊轻伤的后果。被告人章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章磊与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因家庭生活矛盾发生争执,事发后应互谅互让,且有一子女需双方抚育,且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章磊的母亲也需被告人抚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被告人章磊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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