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函具有实际意义与价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律师函并非正式公文,主要表达的是委托人对于某个事务的独特观点,并未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它在无意间传递出一种“我已经聘请了律师,即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的信号,因此当社会保险管理局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时,实际上是有意将此作为一种提醒或者敦促的方式,以期企业能够规范自身行为。
其次,律师函亦称为律师信,是指律师依据当事人的委托,针对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估,从而提出具体要求以实现特定目的,并据此制作和发送的专业性法律文书。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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