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
时间:2023-05-07 18:55:08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并同时废止,2010年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因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伤的职工未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职工、童工在治疗期间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在职工或者因事故受伤、患职业病的童工死亡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按属地原则选址。第四条职工、童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根据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医疗、护理费用确定,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和交通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第五条一级伤残的,按照补偿基数的16倍支付;二级伤残的,按照补偿基数的14倍支付;三级伤残的,按照补偿基数的16倍支付,是补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是补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是补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是补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是补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赔偿基数的三倍,九级伤残赔偿基数的两倍和十级伤残赔偿基数的一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本单位所在工伤保险地区职工死亡时的平均年薪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给予一次性补偿,第七条单位拒绝一次性补偿的,伤残、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如果被证实,第八条残疾职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与本单位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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