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总的说来,凡属家用范畴之财产,理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换句话讲,此类债务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第二,如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期内,以其自身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肩负的债务,尤其是那些具备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负债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支持的情形,法院有责任对此类诉求予以考虑和裁定。
然而除此之外,其他债务则应视为个人债务,由负担该债务的一方自行承担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