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人怎么依法解任受托人
本条是对委托人依法解任受托人的规定。
委托人解任受托人的权利是基于委托人的资格和地位所产生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提供财产设立信托的人,信托目的就是委托人意欲达成的目的,受托人是委托人基于信任所选定的。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体现的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虽然不具有直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是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者,信托目的的设定人,信托财产是否安全,从而信托目的能否实现,对委托人利益有重要影响,委托人拥有保护信托财产、维护信托目的并促使信托目的实现的权利。正是基于这种法律地位,委托人享有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行使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这是由信托的性质所决定的。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同时负有以信托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如果委托人可以任意行使解任权,解任受托人,信托关系就失去了稳定性,这种理财制度的风险就会增加,信托的功能就会受到影响,这当然不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也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对委托人行使解任受托人权利的条件,应作出严格限制。按照本条规定,委托人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解任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上述两种情形中有一种情形发生时,委托人即可行使解任受托人的权利。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在其他情形下,委托人都无权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行使解任受托人权利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行使解任权。在信托文件对解任受托人的具体条件、程序等有规定时,委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使解任权。第二种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解任权,即委托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不论信托文件对解任受托人的内容是否作出规定,委托人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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