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人的定义
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申请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审核登记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鉴定人拟转入的机构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3、鉴定人转所后应及时提出。
(二)申请
1、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人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该鉴定人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2)司法鉴定人现拟执业机构向我局提交鉴定人转所申请。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2、注意事项
(1)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上述登记事项变更均由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到我局办理。
(5)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6)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1、结果形式: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部统一制式),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2、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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