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子女名义下的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并非为夫妻共同财富的范畴以内。
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取得的以下特定类别财产:
即(1)薪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盈利收益;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明确指定仅给予一方向外;
以及(5)其他按规定应属夫妻共有的特定类别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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