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可以不登记吗?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押以交付为公示要件,因此动产质押不必登记,也不能登记,但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可以选择登记。2014年2月22日,被告李先生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刘先生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将其雪佛兰轿车全部交付原告,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贷款后,被告向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注明贷款金额为4万元,并明确同意被告自愿使用自己的雪佛兰汽车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2100元质押物保管费,并在质押担保限额内给予原告优先受偿权。第一种观点认为,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具有公信力。但是,以汽车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未经登记,不能产生信用,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应支持债权人对未登记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至少可以说,即使判决支持债权优先权,也抵挡不住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的可能存在,抵挡不住法院的查封冻结。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它也是动产的本质。动产质权是在出质人交付质物时成立的。本案中,被告人在借据中也明确表示愿意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这也符合质押物应当有书面合同的要求。因此,本案质权已经生效。被告逾期不清偿债务的,原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其是否能够抵抗其他抵押权和质权,则不在本案范围之内。
[点评与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因流动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然后被告给原告开了一张借条,让原告签收。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本案中质押物的主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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