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行前是否需要清算?
它不要求母公司清算,只要它经过以下过程:
1。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人初审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受理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应当补正的材料全部告知申请人(应当发出通知)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发出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出具《企业登记材料核实事项通知书》,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地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出租房屋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证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为旅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旅馆、饭店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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