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局图(2)办事程序提交申请-现场踏步-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省国土资源厅审查(3)约定时限完善手续。符合用地条件的,在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住宅所有权使用证5、废弃地鉴定书和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6、国有土地所有权证(除有《国有土地使用证》)7、项目立项认可文件(指单位用地)8、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用地所有权证明书(指单位用地使用证明书)(指单位用地使用证明书)8、身份证明(指单位用地使用证明书)8、个人申请用地所有证明书、企业所有证明书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分配供应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局图13、测量定界报告和测量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商业.旅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施踏步-办理用地手续-报告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查-厅发行建设用地审查(2)办事手续提交申请-接受审查表-现场委托-现场办事-现场审查-用地手续-报告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查-厅发行建设用地审查(2)办事手续-厅发行建设用地审查(2)办事手续申请-接受审查日期限-现场申请-现场申请-现场办事项目-现场办事项目-实地审查-报告-报告-例会审查-例会审查-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查-区政府审查
土地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政府批准;省辖高、自治洲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城内的土地,由直辖市政府批准;其区政府和县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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