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减小的问题时,首先需要依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判断,双方若已明确预设了相关规定及处理措施,则应依照这些条款执行;倘若并无事先的约定或约定不清晰,这往往就需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而如若经过充分讨论仍无法形成共识的话,则有必要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需依强调,工程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会给承包方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因此,索赔的可能性不大。
至于能否针对减少的工程量进行索赔,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对工程量的浮动比例做了明确的规定。只要该比例没有超出预先设定范围,那么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减少工程量的操作已然构成合同违约,而承包方最初提交的价格也是以整个项目工程为基础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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