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精神病患者皆享有法定的监护权益。
具体来说,对那些尚且年幼的精神病受害者而言,其法定的监护人通常由其亲生父母承担。
然而若不幸的是,子女的父母已然离世或是已经失去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时,则将依次由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士来接任监护人义务:
(一)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三)当然也不排除其他自愿担任监护人角色的个人或团体,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得到该未成年人居住所在街道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地社会福利部门的明确同意许可。
而针对那些成年阶段的精神障碍受害者,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往往为其配偶。
同理,这一时期的替代监护人可以从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士中挑选:
(一)配偶;
(二)父母及子女(直系血亲);
(三)其他比较亲密的家庭成员;
(四)当然同样不排斥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但同样需要首先征得该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地社会福利部门的明确同意许可。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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