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中执行案件应否终结
时间:2023-06-26 08:23:10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如果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那么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不是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一、申请破产清算,对于困境中的公司有何益处?

(一)及时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有效阻断公司负债增加,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

在停止经营、资产被封的情况下,该公司已丧失还款来源,而高额贷款利息却日益发生,财产数量不变但负债却不断增加,资不抵债情形日益严重。但根据破产法规定:

1、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

3、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公司营业,如继续营业产生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属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二)及时破产清算,可保护公司财产以妥善安置公司职工。

该公司已经开始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停产期间生活费及由此产生滞纳金等,若不申请破产清算,该公司主要资产将被司法强制执行拍卖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拖欠职工的各种费用将无从清偿,必然激发社会矛盾。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执行中止,全部保全措施均被解除,不会出现个别清偿情况,且在资产变现后,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职工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有效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三)依法减债,规避股东风险。通过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依法减债,合理消亡。作为股东,其出资额虽全部损失,但可通过破产程序摆脱历史负担、轻装上阵。且根据公司法解释规定,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于债权人而言,尤其是普通债权人,其申报债权得到确认后,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监督管理人工作,行使权力,维护自身利益,最终可以获得公平清偿,免除讼累、减少诉讼风险。

二、破产重整后投资人如何起诉破产企业

重整为企业破产里的一个程序。企业破产进入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申报破产管理人审查程序,直接起诉破产企业,但必须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其他条件与要求与正常情况下相同,即要有起诉状、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据材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同时,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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