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民事诉讼第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列行民院根据情节轻重予罚款、拘留;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院审理案件;
(二)暴力、威胁、贿买阻止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已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财产转移已冻结财产;
(四)司工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行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五)暴力、威胁或者其阻碍司工作员执行职务;
(六)拒履行民院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民院前款规定行单位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罚款、拘留;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年龄注意事项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相对的刑事责任时,所触犯的8种犯罪不是指罪名,而是指行为。比如说,15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故意造成受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虽然8种犯罪中并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此时因为该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也因此需要承担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涉及“毒品”的犯罪,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毒罪行不负刑事责任;
(三)如果是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法院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时,一般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比如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等。
二、刑事责任的刑罚有哪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一)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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