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的公司在2007年3月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有一个股东将公司7%的股权作价45。5万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本人时任公司出纳(本人在09年3月已经离开公司)。具体的付费方式他们进行了约定,本人并不知情。现在出让股份的股东说没有收到钱,而买股份的股东确说把钱汇入了,我当时所在的公司由我名字开户的公司账户中,并付给了卖股份的股东,并说卖股份股东已经确认收到了钱。还写了个证明条,以上的事情我本人都不知情。现被以第三人形式被提起诉讼。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与当事人协商,了解清楚事情经过,必要时,找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