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是严禁进行转让交易活动的:
首先,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但并未满足该法律条款下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相关条件者;
其次,已被司法机构或行政部门依合法程序判定为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受到权益限制的房地产;
再者,依法被政府回收的土地使用权;
还有,涉及多名共同产权人的共有房地产在未经所有共有人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之前,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行为;
此外,对于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尚未依法完成登记并且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同样是禁止进行转让的;
最后,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还有其它一系列被视为禁止转让的情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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