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被告人故意隐藏婚姻状况证明并非属于法院可据此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因素。
但涉及以下特定情况时,即使配偶一方未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亦有权依法判决离婚:
首先是由于重婚或配偶一方与他人持续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所引发的离婚纠纷;
其次是当该方出现施暴、虐待或遗弃另一半甚至子女的行为,情节恶劣;
第三种情形则是在日常生活中屡犯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四种情况为,虽然夫妻双方未实行分居,但双方之间因无法有效沟通而造成情感疏离,时间超过两年;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产生裂痕,且这种裂痕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得以修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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