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父母双方有一方具有南京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居民户口,新生子女的户口必须落至该居民户口,不能在南京落户。但如果父母双方户口都在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并且双方户口在孩子出生之前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那么子女户口可以在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落户。
在南京,如果父母中的一方具有南京集体户口,而另一方为外省市居民户口,那么新生子女的户口必须落至该居民户口,不能在南京落户。如果父母双方户口都在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并且双方户口在孩子出生之前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那么子女户口可以在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落户。
父 母 双 方 都 在 南 京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挂 靠 , 子 女 户 口 能 否 在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落 户 ?
根据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户口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的,本人和未满18周岁子女户口可按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地落户。因此,如果父母双方都在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子女的户口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落户。
南京户口政策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具有南京集体户口,而另一方为外省市居民户口,新生子女的户口必须落至该居民户口。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户口都在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并且双方户口在孩子出生之前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那么子女户口可以在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落户。根据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户口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的,本人和未满18周岁子女户口可按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地落户。因此,如果父母双方都在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子女的户口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