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
(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以下我们就以逃税罪为例进行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总之,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也不能处罚公司全体员工,可是,身为法定代表人,不是轻飘飘的一句自己对公司偷税漏税根本就不知情,就可以推脱掉法律责任的。就算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在公司担任虚职,可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也不是那么好当的,而且,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般对偷税漏税是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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