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16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规定,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发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辅导目标: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要求;树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2、辅导期限:不少于一年,从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
3、辅导的原则:勤勉尽责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责任明确风险自担的原则。
(二)辅导机构和人员
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辅导机构可以是辅导对象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的推荐人或保荐人,辅导对象依法自主选择辅导机构,中国证监会及排除机构、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选择或干预选择。
辅导机构应成立由三名辅导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辅导对象进行连续性辅导。辅导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应签订辅导协议,辅导协议应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辅导的内容、方式、期间、效果、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但辅导协议应规定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前提条件。
(三)辅导内容
辅导内容包括:
1、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的股东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2、督促辅导对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司治理结构;
3、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
4、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5、督促、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法律权属问题;
6、对辅导对象进行评估和考试考核。
(四)辅导程序
1、备案登记。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登记;
2、审查备案材料。证监会派出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备案申请报送日即为备案登记日。
3、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三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整改工作。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就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进行整改并妥善解决,未能解决的应在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中说明。
5、公告发行事宜。辅导期满六个月之后十天内连续公告二次以上。
6、考试。辅导期间至少进行一次书面考试,全体人员最终考试应成绩合格。
7、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8、重新辅导。辅导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辅导对象发生控股股东变更、主营业务变更、三分之一高管变更及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推荐的须重新辅导
9、发行上市后的回访。
(五)辅导工作监管
《办法》规定辅导工作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监管,方式主要是登记备案,重点监管辅导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1、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
2、“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经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的,可以不受理辅导对象的申请或中止及终止审核;中国证监会并可视情况对辅导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及取消辅导资格和从业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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