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医保能否报销
时间:2023-07-21 15:13:15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艾滋病医保可以报销。具体情况如下:

1、感染艾滋病毒确诊后,可到当地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的传染门诊建立档案,口服国家免费发放的抗病毒药物。如有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比例报销;

2、各地区对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有特殊政策,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像其他疾病患者一样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对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感染者,可以按照四免一关怀的政策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抗病毒治疗药物,也可以获得适当的医疗救助,如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的费用。

艾滋病医保新政策

艾滋病医保新政策如下:

1、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后可以去当地的传染病院或者综合医院的传染门诊建立档案,口服国家免费发放的抗病毒药物,如果出现合并症,需要住院,如果有医保的,按照医保的比例予以报销;

2、每个地区对艾滋病感染者或者病人有特殊的政策,比如在哈尔滨地区,属于哈尔滨户口的病人或者感染者需要住院,每年报销3000元住院医疗费,每年1000元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可以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规定,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已经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包括6种: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齐多夫定、司它夫定、去羟基苷、拉米夫定,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奈维拉平、蛋白酶抑制剂茚地那韦等;

3、按照政策规定,上述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于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依据“四免一关怀”的政策,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抗病毒治疗药品,还可以得到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等医疗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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