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娼只有转账记录没有现场有事吗
嫖娼乃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径,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需要我们具备充分的证据。
而电子交易记录虽然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之一,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辅助性的佐证证据,比如说现场记录或者是证人证言等,仅仅依赖电子交易记录恐怕无法准确无误地证明嫖娼行为真实发生过。
在法律层面上,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都必须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方能准确裁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条的行为。
因此,单凭电子交易记录并不能称之为妥当的方式去证实嫖娼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了。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公安局或者法院觉得有必要对这一些事态持有合理程度上的怀疑,他们依然有权依据相关程序展开调查。
我们在此提醒各位,一旦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对于所有事实予以如实陈述,以便能够争取到更为宽松、宽容的处理结果。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求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保障自己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嫖娼算情节轻微吗
在比较嫖娼情节的轻重程度方面,对如何精确地解读“情节较轻”这一术语,尽管由公安部门依据各种实际案例进行独立评估与判断,并不是没有任何标准。
实际上,业内人员普遍认可了这些参考标准。
初次参与嫖娼活动,或者由于一时冲动误入雷池的行为,都广泛被视为情节相对较轻的范畴内。
所谓的嫖娼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述任意一种状况的卖淫、嫖娼行动,均应划归为情节较轻的类别中,所需承担的处罚则是五天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双方已经就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已经支付相应现金类财物,但是尚未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
(2)首次涉足此类非法活动,当事人能够积极认错,表达诚恳歉意并且原因出乎常人意料之外的;
(3)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n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文9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