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仲裁程序法律规定
经济仲裁程序法律规定如下: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二、不能适用仲裁的纠纷
不能适用仲裁的纠纷如下: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三、仲裁的优点
仲裁有如下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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