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轮流抚养好吗
时间:2023-02-28 22:41:42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双方都免去了败诉的风险。与其输了抚养权,不如暂时搁置争议,共同抚养。

第二,轮流抚养,对于较为理性的父母而言,可以让小孩同时拥有较充分的父爱和母爱。尽管双方感情为破裂,在你看来他(她)是不称职的丈夫、妻子,但在照顾小孩方面却是个好父亲或好母亲。这两者并不必然冲突。

第三,有利于子女与双方家庭建立更深厚的感情,有利于孩子获得更好的物质投入。如果让男方一个月给女方1-2万抚养费,男方肯定是难以接受的,因为他不知道女方拿着这些钱究竟是花到孩子身上,还是自己花了。若男方有了一部分抚养权,那么在物质的投入上,相对来说会更加舍得。

一、“随一方生活”的负面影响。

首先,随一方生活的方式,导致离婚夫妻抚养子女权利义务失衡。如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本来就非常困难,而另一方也属于低收入阶层,按法律规定,另一方每月给付的抚养费虽占收入的20-30%,但实则仅有一、二百元,这必然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负。其次,随一方生活,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容易扭曲当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离婚的夫妻重新起诉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与孩子分离的生活。再次,单亲家庭容易成为不良少年的摇篮。许多未成年子女因贫困或缺乏家庭关爱,而成为问题少年,甚至卷入不良少年群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后,还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如随着子女长大而需要增加学习、生活费用以及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下岗或失业,经济收入减少而要求减少给付抚养费,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就容易引发诉讼。

二、实行轮流抚养原则的可能性。

首先,虽然父母离婚后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或出现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给子女的上学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非只有离异夫妻的子女才会遇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加之离婚诉讼中未得住房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房屋补贴款,因此,住房困难不应成为实行离婚夫妻轮流抚养子女的障碍,毕竟这一因素,较之于随一方生活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次,实行轮流抚养,应当尽可能让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处生活的时期,可以适当地长一些;子女分别在两处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均等,但不绝对划分。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便利子女上学等因素,对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安排,力求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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