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实践方式
时间:2023-09-30 12:00:08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侵犯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获取商业秘密,以及在违反合同或权利人要求的情况下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或者明知或应知违法行为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这些行为都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失,因此应该得到警惕和打击。

商业秘密侵犯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点:

1.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3.在违反合同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情况下,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在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第三人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途 径 : 哪 些 情 形 ?

根据问题,我们需要回答侵犯商业秘密的哪些是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起诉等。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包括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权利人自己泄密以及善意取得。其中,独立开发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通过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权利人自己泄密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善意取得是指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包括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包括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权利人自己泄密以及善意取得。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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