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是否有罪的判断,需要有介绍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是诈骗并介绍的证据。这种主观认识更多的是司法推理中的真实对象,而推理的依据将是生活常识、诈骗手段、如何介绍行为、获利情况等。主观上,如果明知是诈骗罪并加以介绍,往往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介绍人事先不知道有欺诈行为,只是在介绍和联系中起到了中间作用,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介绍人就没有法律责任,也不承担被骗的责任。介绍人知道(包括应当知道)一方当事人有诈骗意图,甚至与对方合谋诈骗的,介绍人与诈骗人构成共犯,应当与诈骗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一、怎么区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共犯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应该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等行为”。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
第三,从侵害法益来看,尽管行为人在促成行贿、受贿双方不正当交易中间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但是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涵盖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中”,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二、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区别是什么
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区别:
1、在毒品交易中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中介介绍人不是毒品交易的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介地位。中介倒卖人是每个具体交易环节毒品交易的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共同犯罪是不同的。中介介绍人往往被认定为交易方的共犯。中间倒卖人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
3、是否有不同的盈利方式。中介介绍人不以牟利为要件,中介倒卖人必须从毒品交易中获利;
4、双方关系不同。中介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和购毒者之间之前没有直接联系。如果购买和销售毒品,实际购买者和贩毒者可能不会提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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